最近新聞最紅的就是性騷擾了
但其實好像蠻少人專門就性騷擾的權利定義寫一下
而且這議題無論在職場、校園都很容易遇到
所以一次幫大家整理 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吧!!!

什麼是性騷擾?
:懶人包
#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判決參照)。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有一個很長很長的規定
但我覺得太囉嗦了
直接幫大家貼法官常用的定義在懶人包
簡單講
就是你說的話or動作因含有相當程度的性暗示而讓人不舒服啦
如此即構成性騷擾
算是蠻好構成的要件
性騷擾有什麼處罰?
:懶人包:罰錢+2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賠償責任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2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3
性騷擾防治法第 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性騷擾很容易構成嗎?
:懶人包:罰錢蠻容易的,但要關不容易
罰錢:性騷擾行為
關兩年:性騷擾行為+性騷擾意圖
簡單說
性騷擾分成兩種處罰:
如果是前面說的罰錢
是有法官認為,走在路上不小心手肘撞到女生胸部
就足夠構成「過失性騷擾」進而被罰錢喔!!
但當然如果是關兩年的
法官就覺得必須「性騷擾行為+性騷擾意圖」都要具備才能構成
舉個例子如下
小明過失以手肘撞到小美胸部
這動作讓小美感覺到不舒服
結論上來說
小明雖然欠缺性騷擾意圖
但仍然可能被罰錢
只是不會被關(因為是不小心撞到小美胸部)
丘律師の心得:
依最近的新聞來看
都造成被害者身心不悅了
似乎罰鍰是基本的喔
至於要不要被關
要看法官認定那些動作有沒有性騷擾意圖
性犯罪真的完全不可忍
丘律也很常聽到被害人因為證據面薄弱而選擇隱忍
但其實真的不必
我們的司法對於性犯罪的舉證責任算是友善的
也不會要求被害者到多齊全的證據
甚至連訊問程序都有特別隔離措施
希望被害者都可以勇敢站出來
真心覺得不去制裁這些人
之後他們也只是不斷製造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