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自救指南2

刑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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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寫完
發現很多私下信
感覺很多人有這部分的困擾
然後來信大多想知道自救指南2的部分是怎樣


且聽我娓娓道來吧!!

💎人頭帳戶與車手💎
目前法院有區分這兩種
有領款、轉帳行為–>車手
無領款行為,單純提供帳戶–>人頭帳戶
兩種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但當事人肯定搞不清楚的

以下都是針對人頭帳戶
被騙車手自救指南…..等我有空再寫= =

💎人頭帳戶,可不可以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很容易被關

因為人頭帳戶犯的罪名
通常都是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易科罰金刑法規定
最重本刑要5年以下
要件不合
所以如果你的罪名有洗錢罪
基本上你不能易科罰金

💎人頭帳戶易科罰金的可能?💎
⭐️丘律師你剛剛不是才說不能易科罰金嗎?怎麼又說有這個可能?⭐️

因為實務開始漸漸發展出來一套
處理人頭帳戶的新解法!!
讓這些可憐的人們不用被關

見解1⃣:幫助洗錢罪 ❌不可易科罰金–>最常見的判法
見解2⃣:幫助詐欺罪 ✅可易科罰金—>新見解

看兩個的區別在於
人頭帳戶行為,會不會成立「洗錢罪」到底會不會成立
#也影響到能不能易科罰金
#就是能不能繳錢了事


實務上對這個看法頗為分歧
我看到是北高院 從111年開始 都有2的見解出現
但目前仍需觀察接下來的情形💚
但這也是我們辯護上可以說服法官的一個方向

💎洗錢防治法第15條之2修正💎
洗錢防治法第15條之2
1⃣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3⃣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
簡單講
💚這能不能解釋成「只要沒有收受對價、然後交付一個帳戶」就不成立刑事犯罪呢,而只是行政罰呢?💚
實務上解釋分歧
這部分每個法官見解不同!!!
需要看一下後續法院的看法

📍丘律師の心得:
這種案件辦案眉角頗多
我也怕打太多
如果大家有興趣「人頭帳戶自救指南3」、「被騙車手自救指南」
再努力跟小編敲碗吧!!!

(小編:詐騙集團真的很母湯!大家要把這篇分享出去!說不定會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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