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字案?偵字案?傻傻分不清楚

法學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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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夯的莫過📍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被列為偵字案
案號從他字案變成偵字案 是不是就代表她有罪呢?這個變化有什麼意義呢?
就來幫大家科普一下吧😂

⭐️案號⭐️
📍懶人包-案件編碼
案件被地檢署受理以後
地檢署都會把這個案件分一個編號
EX:111年他字1234號 or 111年偵字4321號 類似這樣的編碼
這也是為了方便特定案件當事人查詢案件!不然誰知道你是哪個案件呢?

⭐️他字案⭐️
📍懶人包:檢察官覺得有嫌疑 但案情還不明瞭,還一頭霧水的情形下會分這邊

分到他字案件 (ex:111年他字1234號)就是代表這件案子
檢察官認為是「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之案件,
也就是「案情」亦尚未明瞭情形
這時候通常會分他字

實務上你去告人家網路誹謗 超容易分他字 因為妳網路罵人 通常都是用匿名 這時候被告是誰都不知道情形 筆者的經驗是很容易分他字

⭐️偵字案⭐️
📍懶人包:檢察官知道誰是被告,然後涉犯什麼罪行,接下來要進行偵查行為以便做出最後判斷
分到偵字案(ex:111年偵字4321號)
就是代表這件 檢察官明確知道被告是誰、犯罪事實出現,接下來檢察官就要進行偵查 才能做出最後判斷(起訴or不起訴)
95%以上的案件會被分到這邊

⭐️改列偵字是否意義重大?⭐️
📍懶人包:沒啥意義,因為多數案件都會被列為偵字
老實講真的沒有什麼特殊意義 十之八九你去地檢署告完以後的案件都會是偵字
要拿到不起訴也是需要經過這過程
憑心而論 不用特別過度強調這個轉變 因為他就只是偵查的過程而已

⭐️幹嘛要區分他字案&偵字案⭐️
理由敘述起來有點複雜
我簡單寫成兩點好了

1️⃣ 他字案檢察官不一定要給偵查結果,偵字案必然要給偵查結果

他字案
整個案件犯罪事實都不太明瞭 如果沒有更進一步了解 也無法繼續偵辦下去
目前實務上發展出一種「行政簽結」的方式可終結他字案 這個「行政簽結」 無須向外界交代 也沒有任何審查
ex: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 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 可以直接簽結

偵字案
地檢署100%要做出下列判斷
(1)起訴->覺得被告壞壞 我要把你丟到法庭裡
(2)不起訴–>覺得被告沒有壞壞 罪證不足 大家回家!!
(3)緩起訴—>覺得被告有壞壞 但我把你留校察看 你乖一陣子我們就把這件事擦了,在此之前你可以回家囉

2️⃣ 他字案尚未特定犯罪事實or嫌疑人、偵字案已經特定

幫大家來一點別的地方看不到的乾貨(感謝熱心人士提供XD)
有興趣了解他字案的可以參考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這個法規
裡面會有更多資訊的

📍丘律師の心得:
不談政治 只是單純的從他字案列為偵字案 本身沒有太大意義
要據此論高有涉犯貪汙 尚言之過早~~~
我反而覺得交保&金額部分 還比較令人玩味
有機會再寫一下⭐️羈押跟⭐️交保之間的關係 來跟大家分享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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