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件還蠻有趣的案件
簡單講
就是原本檢察官認為被告偽造文書
但沒有造成我造當事人任何損害
所以予以不起訴
但真的是這樣嗎?

偽造文書要造成損害才能告嗎?
Ans:
目前法院的態度是:
不用實際損害,只要有發生危險的「可能」
基本上就會成立喔
舉例來說
你冒用丘律師的姓名寫了一封情書給鄧紫棋(阿怎麼趁亂告白了)
雖然鄧紫棋絕對不會鳥你
但丘律師的信用 名譽仍然有因此受損「可能性」
這樣就具備偽造文書的「損害」要件啦
基本上你就成立偽造文書啦~~~!
丘律師心得 :
這案件也進行很久了
還好當事人是信賴我的
而且根據一個不知名的統計
高雄高等地檢署再議發回的機率
是全台灣最低的!!!
基本上去查一下
絕大多數都是再議駁回的
害我那時候心中非常忐忑不安
有一陣子還常常一直再想為什麼高檢還不發回~
還好最後結果還是OK的啦嘿嘿
其實阿
偽造文書超容易在生活中發生
偶爾幫人簽個名 很容易就會觸法
刑度最高也可處5年有期徒刑
大家不可不慎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