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一個蠻有名的案例
就是媒體人馮光遠去辱罵金溥聰
結果被判公然侮辱罪定讞
後來就據此有人提出釋憲
究竟公然侮辱罪是不是合憲的?

憲法法庭給了解釋:
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適用上應該要限縮
啥意思?
白話來講就是 這個罪用刑法處理沒問題
但適用上要限縮成立範圍
憲法法庭舉了幾個標準供大家參考
:是不是逾越一般人容忍範圍?
罵得兇、罵得狠
連隔壁老王都受不瞭想打你一頓了
那你會成立公然侮辱
#但如果只是短暫的表達不滿、不是重複出現
:言論內容是不是有助大家思考公共事務?
看你講話的脈絡背景
是不是除了髒話以外
如果可以讓大家思考你講這句話的動機
那這樣也要降低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可能
:講這句話的脈絡&與被罵的人的關係
簡單講就是要審酌雙方的生活背景
去看看講這句話是不是合理
:公眾人物v市井小民 標準不同!!
憲法法庭認為
ex網紅、自媒體、公眾人物
丘律師の心得:
其實這一次憲法法庭的結論
跟我自己職業心得很像
因為我之前就有客戶被對方網路霸凌半年以上
後來我客戶忍不住噴對方
但最後地檢署一樣不起訴了
不過憲法法庭想限縮公然侮辱罪限縮
可以理解
不然法院都是這種小案子
法官光審都累死
大家對於上面的四個標準有什麼想法嗎?
還是生活上有遇到公然侮辱的案件?
也歡迎在底下留言分享喔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