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寫「不退不換」就能規避七天鑑賞期?錯!這樣會被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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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和大家聊過「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的法律規定,

#如果你忘了快複習這篇

👉【七天鑑賞期,到底是有還是沒有啦】:https://reurl.cc/pLZ524

但最近又收到一堆私訊問我:

「丘律師,很多網拍賣家都在頁面上直接寫『本賣場不適用七天鑑賞期規定,一經售出,概不退還』,這樣我們還能主張鑑賞期嗎?」

答案當然是——可以!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

只要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中使用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不得記載事項」,

最重可以處以50萬元罰鍰!

而主管機關也早就明確公告:

不得記載「限制或放棄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這是在「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列的)

所以結論很簡單:

📌 賣家寫「不適用七天鑑賞期」根本沒用,還可能觸法!

📌 你可以直接檢舉他到消保會,讓主管機關處理!

📍丘律師碎念一下:

這真的超實用,趕快筆記起來!

別再讓無良賣家用話術規避責任,

一起守護消費者權益,讓黑心商人知道法律不是裝飾品!

🟡

你有曾經被拒絕退貨的網購經驗嗎?

留言跟我分享你的故事,

也歡迎 tag 被這種賣家氣到的朋友一起來看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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