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ARD 上真的常看到這種故事。
我們當事人遇到一個「瘋狂追求者」,送禮送錢拼命追,追不到之後還想把東西跟錢都要回來。
拜託!
送了人家禮物
分手或追不到 就能硬要回來?
其實法律很清楚,禮物一旦送出去,就是「贈與」,原則上不能反悔要回來。
除非受贈的人真的做出超嚴重的事(像是重大侮辱或傷害),才有例外。
所以光是因為「追不到人」就想收回,法律上根本沒這回事啦!
所以想當然爾
這案件我們是直接一庭就把對方打回家去了
丘律師小提醒:
分手後
大家各自安好
轉身體面的離去
這才是成年人的分手
不然鬧到地檢署or法院
再被法官、檢察官給一巴掌駁回訴訟
真的是不太好看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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