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來事務所,開口就是:
「欸律師~幫我看一下這份和解書好嗎?」
結果一看:哇靠,漏洞百出,根本是把自己往火坑裡送
沒寫「懲罰性違約金」= 違約也白違
兄day~拜託一個觀念記起來:
如果你們和解書裡沒寫違約要罰錢,那違約的人通常也不會怎樣。
雖然法律上有「損害賠償」可以主張,
但你要在法院證明對方違約又真的害到你,超難。
常打官司的都知道,這種根本就是打心酸…
最簡單做法:直接寫違約金多少錢,讓對方知道違約會痛!
寫「放棄刑事追訴權利」= 沒用!
很多人以為這句寫進去就能擋告,錯錯錯。
這句話在法律上根本沒意義,法院完全不理你。
刑事追訴權利根本無法放棄
實務上真的有人簽了這句話,
結果對方一樣告下去,地檢署也照樣受理,最後還被起訴!
要真的不告,就要當場「撤回刑事告訴狀」
但不是每種刑事案都能撤回喔(像是強制罪就不行)
和解書裡寫超遠的法院=根本陰你
有些人故意把和解書爭議的審理法院寫成「澎湖地方法院」這種離爆遠的地方,
你要打官司,光想到交通費+舟車勞頓就先放棄了。
哼哼
和解書不履行又怎樣
你來澎湖告我阿你^^
建議還是寫在雙方都方便的法院,
不然一有爭議,你自己都懶得跑去打官司。
拿現金卻沒寫「收訖無誤」=等著被再討一次
這個超常見!
很多人和解的時候直接用現金付錢,沒錯,但沒寫清楚「收訖無誤」四個字。
結果就會發生一件超尷尬的事:
對方拿了錢,隔幾天又來說「欸你還沒給我」,你怎麼證明?
沒收據、沒文字、沒證人,直接變提款機!
丘律師心得:
和解書不是只是「有寫就好」,是「有保護你才有用」!
大家多加留意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