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這個案件真的很誇張…
當事人與被告發生車禍
對方拿者3萬元的車子維修單
活生生地跟當事人拿了31萬元
又跟保險公司拿了3萬元

之後不過癮
再把我們當事人拉到高雄
恐嚇我們當事人要對其與女朋友不利 拘禁了一整天的自由
最後強逼我們當事人簽下高達438萬的本票…(這人是目無王法了嘛)
偵查中的小趣事
檢察官:被告你認不認罪
被告 :我不認罪
檢察官:什麼?你還敢不認罪!那為什麼要逼人簽下438萬的本票 又收被害人31萬?又收了保險公司理賠金
被告 :是因為被害人要投資我的事業 我們要合開公司
檢察官:…你們不是車禍認識的嗎?你當我白癡阿,車禍還要投資你是什麼邏輯?我要起訴你!!!
以上對話 讓我當庭忍不住嘴角上揚
丘律の心得:
想當初這個被告非常囂張…
一種竹槓敲一次不夠 你有試過敲第二次的嘴臉 我看他跟被害人的對話 還各種顯擺
在庭上還嘴我們不跟他和解
惡劣的態度讓檢察官也看不下去 直接起訴了!
大家也要保持警惕注意安全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