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有和大家聊過「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的法律規定,
【七天鑑賞期,到底是有還是沒有啦】:https://reurl.cc/pLZ524
但最近又收到一堆私訊問我:
「丘律師,很多網拍賣家都在頁面上直接寫『本賣場不適用七天鑑賞期規定,一經售出,概不退還』,這樣我們還能主張鑑賞期嗎?」
答案當然是——可以!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
只要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中使用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不得記載事項」,
最重可以處以50萬元罰鍰!
而主管機關也早就明確公告:
不得記載「限制或放棄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這是在「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列的)
所以結論很簡單:
賣家寫「不適用七天鑑賞期」根本沒用,還可能觸法!
你可以直接檢舉他到消保會,讓主管機關處理!
丘律師碎念一下:
這真的超實用,趕快筆記起來!
別再讓無良賣家用話術規避責任,
一起守護消費者權益,讓黑心商人知道法律不是裝飾品!

你有曾經被拒絕退貨的網購經驗嗎?
留言跟我分享你的故事,
也歡迎 tag 被這種賣家氣到的朋友一起來看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