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租屋市場上,不少房東會遇到「惡房客」——不繳租金、不願搬遷,甚至惡意破壞房屋。
房東心中最大的疑問是:
「難道我不能直接把門鎖換掉,把人趕出去嗎?」
答案是:千萬不能!
這樣反而可能構成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甚至涉及 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06條)。
房東必須透過正當法律程序,才能合法「請神送客」。
壹、常見惡房客怪招分享!!!
積欠租金:數月不繳,就問你怕不怕。
不當使用:私下轉租他人 二房東做起來!!
惡意霸佔:租約期滿不搬遷,硬是睡爆你家。
損壞屋況:破壞傢俱、牆壁,離去不打掃,讓你整間房間變髒屋^^
貳、法律上房東能怎麼辦? ![]()
一、終止租約
租客積欠二個月租金以上,房東得依《民法》第440條、第441條終止租約。
若租客違反使用約定(如改為營業場所),房東也可解除契約。
二、提起返還房屋訴訟+給付租金
奧房客想住免錢?門都沒有
房東可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房屋並支付積欠租金。
勝訴確定後,可由執行處強制驅離房客。
三、律師費(不一定)
訪間制式化契約通常會記載如因房客違反租約緣故,因而引起訴訟
奧房客要支付房東律師費用!!
懶人包 ![]()
房東面對惡房客,正確做法是:
保留證據(租約、欠租紀錄、存證信函)。
發出終止租約通知。
依法提告返還房屋、積欠租金、律師費。
拿到判決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丘律師碎念一下:
如果你是房東,遇到惡房客拖欠半年房租還死不搬,
你會選擇 立刻提告,還是 先私下協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