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六大原則

家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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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專一直都有蠻多人在私訊爭取小孩親權
除了父母的學經歷 經濟外
還要看哪一些要件
今天幫大家整理一下
變成六大項目

1️⃣ 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
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以往常經驗來看 基本上5歲以下小孩
判給媽媽的機率極大
而且南部狀況在比北部更為明顯

2️⃣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未成年子女若已成長至一定年齡時,則需聽取子女之意見,作為判決參考依據。

但實際操作上
我幾乎沒有看過法官or社工問這個問題
因為心理學上
這樣的問題根本是逼迫小孩陷入兩難

家事案件的小孩都是有一個心聲
:「爸爸 媽媽 我希望我兩個都要 我不要取捨」
所以除非小孩年紀真的很大
我個人經驗是接近15-16歲的
才會比較會詢問一下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不然根本就是逼死小孩子吧

3️⃣現況維持原則
心理學之研究顯示
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
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
進而影響他的發展
所以盡可能以不變動環境為原則

但也因為這樣而發展出很多訴訟奧步啦..

4️⃣手足不分離原則
審判實務上都盡可能將兄弟姊妹置於同一親權人
使得手足之間得以共同生活

但實際操作上
還是會考量爸媽的經濟能力狀況
去做最有效的評估
畢竟這年代養小孩 著實不容易啊

5️⃣主要照顧者原則
除了金錢的提供外,
兩邊誰過去一直擔任教養子女之人
有相當參與子女成長
並因此付出時間

6️⃣善意父母原則
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
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
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

並且觀察有沒有隱匿子女、灌輸子女不當觀念
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
等行為

這個實務上非常非常重要
基本上違反善意父母原則
親權都有可能直接換人

算是非常重要的條款

📍丘律師の心得:
常聽到有很多民眾認為
有錢就一定可以搶到小孩
但這觀念實際上錯的

爭取小孩子親權 錢很重要
但基本上雙方都能維持生活的情況下
不會有錢的人就是贏家的
上面六大原則也延伸很多爭取親權的手段啦…

之後有空再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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